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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論》第6次研讀會紀錄

報告同學:李美秀
 日期:991110
本次主題:
+ 《公義論》第二章第13-15 節(頁65-81)
+ 第 13 節 民主的平等與差異原則
+ 第 14 節 公平均等機會與純粹的程序公義
+ 第 15 節 作為期望基礎的社會基本善


+ 民主的解釋是透過結合機會的公平平等原
  則和差異原則而得出的
+ 這一原則透過挑出一個特殊的位子,而消
  除了效率原則的不確定性,從這個特殊位
  子出發, 基本結構的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
  將得到判斷


+ 差異原則-1
 見書碼66 圖 5 與圖 6
  X1是社會基本結構中最有利的代表人
  X2是社會基本結構中最不利的代表人
隨著X1的期望加大, X2的前景也改進
圖 6:在a點,差異原則才能完全得到滿足
    (因為X2可達到最佳的期望)
    這種社會結構是互利的


+ 差異原則-2
 見書碼68 圖 7與圖 8
 圖7   每個人的所得都關係到另一個人
 圖8   由效益主義觀點來看,最佳分配
      在a點(效益原則在其他條件平等狀況下,允
       許較大的不平等)

    依據差異原則,只有在期望之差異有利於境況差的代表人之情
             況下,它才可能被證成


+ 差異原則-3
 差異原則的應用中,有兩種狀況應區別
第一種:地位最不利者的期望確實達到了最大
    的限度
           這一最優安排實現了Rawls所謂的完善正義規則



第二種:所有處境較好之人的期望,至少對較
    不幸者的福利有所貢獻
      這樣一個規制是徹底正義的,但並不是最佳的正義安排


+ 差異原則-4
 讓我們假定,期望中的不平等是具有鏈式
 聯繫的(chain connection)
      這就是說,如果一種利益具有提高地位最低者之期望的效果,
            那麼它就提高了兩者間所有人的期望




    期望是緊密結合的,確切的說,提高或是降低任何一個代表人的期
    望,與其他所有代表人的期望,特別是最少得益者的期望之提高或
               降低是息息相關的


+ 鏈式聯繫
見書碼71 圖9 與圖 10
 X1最有利的代表人
 X2居中
 X3最不利的代表人

鏈式聯繫意味著: X3曲線向右升高的任何點上,X2
         曲線亦升高

     差異原則選擇的是圖9 中的 a 點 與圖 10中的 b 點


+ 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
   以便它們
(1)適合於最少受益者期望的最大好處
   並且
(2)附屬於職務和地位,而在機會公平平等的
  條件下向所有的人開放


+ 開放職位的原則所表達的信念是:
如果某些位置不能基於對所有人公正的基
礎實行開放,那些被排除在外的人就會感
覺受到了不正義的對待,即使他們從那些
允許占有這些職位者得更大努力中得到了
利益

      他們可能被剝奪了一項主要的人類之善


+ 純粹的程序正義
 完全的程序正義
   切蛋糕
 不完全的程序正義
   審判(儘管存在判斷正確結果的獨立標
   準,但卻不存在確保達到這一點的可
   行程序)


+ 為了把純粹程序正義的概念運用於分配份額,
就有必要建立並公平的管理一個正義的體制體
系。只有在正義的基本結構背景下,包括正義
的政治制度以及經濟和社會制度的正義安排,
人們才能夠說必要的正義程序是存在的

+ 公平機會原則的角色是確保合作的體系是具有
純粹程序正義的體系。除非它得到滿足,否則
則使在有限的範圍內,分配正義也不會起作用


+ 差異原則試圖在兩方面對人際比較建立客
觀的基礎
(1)我們能鑑別出最少受益的代表人,之後
   就只需對福利做次序性的判斷

(2)差異原則簡化了人際比較的基礎。這些
  比較是按照對基本社會善的期望而進行的


+ 基本善(primary good)
 係指一個理性人,無論想要什麼,都必然
 先企求的東西

基本的社會善:
  權利、自由、機會、收入與財富
  它的主要理念是:決定一個人的善是這樣的問題,即在合理有利的環境下,
         對他來說什麼是他最理性的長遠生活計畫


+ 人們基於這樣的原則而共享基本善:
即某些人可以獲得較多的善,只要獲得的
方式能改進那些得善較少者的境況,一旦
整個安排得以確立並運作起來,人們就不
會再提出有關滿足或至善之總額的問題了


The Ending



《公義論》第5次研讀會紀錄

報告同學:李美秀(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日期:991027
 本次主題:
《公義論》第二章第10-12 節(頁47-65)
+ 第二章公義的原則
    第 10 節制度與形式公義
    第 11 節兩個公義原則
    第 12 節對第二原則的詮釋


+ 社會正義的基本主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
  即把主要的社會制度安排變成一種合作規
  制
+ 這些原則將在這些制度中,決定權利與義
  務的分派,以及社會生活中利益與負擔的
  適當分配


+ 制度可用兩種方式思考
 (1)抽象目標:做為規則體系所表達的可能行
    為模式
 (2)實踐這些規則所明確規定的行動



   抽象目標是否是正義的,
   即它的實現是否是正義的


◎社會是由一群人所組成,這些人能為自己制定規
 則,只要這些規則意在達到可普遍接受的目的,
 而且其他人不會受到不利的 影響

◎理性的政策和準則是基於這樣的一種分析,及個
 人和團體按照他們的利益、信念和 對彼此計畫的
 推測確定哪種行為是允許的

  人為的利益統一     看不見的手


+ 制度正義          當中有些安排不正義




+ 一個制度不正義          社會整體是正義




   單獨的規則和制度本身沒有重要性,社會體系中一種明顯的非正
           義有可能補償另一種非正義


+ 法律和制度的公正一致實施,不管它們的實質
  原則是什麼,我們都可以稱之為形式的正義
+ 形式的正義要求在其實施的過程中法律和制度
  應當同等地適用於屬於它們所界定之階級的人
  們
+ 西奇維克認為:法律和制度的同等實施,卻可
  能是不公義的 例如:奴隸社會

  形式的正義在有關法律制度的案例中,只是支持和確保正當期
  望的法律規則的一個面向


 *第一個原則
   每個人對於其他人類似的自由權之規制,
   不矛盾的最廣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規制,
   都享有平等的權力
 *第二個原則
   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是這樣被安排的,它們
   不僅
(1)可以合理地期望符合每一個人的收益;並且
(2)附屬於向所有的人開放的地位和職務


#這些原則適用於社會的基本結構、统理權利和
 義務的分派,以及規約社會和經濟利益的分配
#依據第一原則:政治自由、言論和集會自由、
 良心自由、思想自由、個人私有財產權、不被
 任意逮捕與剝奪財產的自由等自由權,
 大家都是平等的
#第二原則:適用於收入和財產的分配,並適用
 於利用權威和職責之差異的組織結構的設計
       第一原則優先於第二原則


                   每一個人的收益
 平等的開放           效率原則       差異原則
向有才能的人開放職業的平等   自然的自由體系    自然的貴族制
作為公平機會平等的平等     自由主義式的平等   民主的平等


+ 效率原則-1
  Pareto最適原則:一種結構是有效率的,
 即當任何時候對之改變以便使一些人(至少
 一個人)狀況變好,都不可避免的會同時使
 其他人(至少一個人)情況變壞


+ 效率原則-2
 見書碼60 之圖3
 有一批固定商品在兩個人X1 與 X2進行分配;
 曲線AB 代表 X1在相應水平的所得,而且沒有其
 他的商品分配方式可使X2的狀況比現在好。
 位於AB線上的點可能使一個人更好而不使另一個
 人更糟
      在這些有效率的分配方式中進行選擇,需要其他
          的某種原則,例如正義原則


+ 效率原則-3
 見書碼61 之圖4
 D點並不優於 E點,因為這兩點無法排序
 C點優於 E點
 D點比 C 與 E更可取


+ 效率原則-4
  效率原則透過代表人的期望可以應用於基本結構,
  即基本結構中的權利和義務的一種安排,如果不
  可能改變以便對權利和義務的體系做重新界定,
  在提高任何代表人(至少一人)期望的同時不降低其
  他代表人(至少一人)的期望,只要作到如此,它就
  是有效率的


+ 效率原則-5
 改變基本結構的過程中,不允許違反平等
 自由權原則,或職務開放的要求,可以改
 變的是收入和財富的分配,以及那些處於
 權威和職責地位之人能夠規約合作活動的
 方式


+ 效率原則不可能單獨作為正義觀而起作用,
必須以某種方式加以補充。
  以自然的自由體系做說明
自然的自由體系:有效率的分配是由收入、
和財富、天生才幹和能力的最初分配決定
的

    社會偶然事件和自然機遇,會對分配份額產生影響



         自由主義式的詮釋企圖糾正此點


+ 自由主義式的詮釋:
★職業向有才能的人開放
★機會公平  所有的人都應有獲得它們的
       公平機會


+ 在實踐中,確保那些具有相同天賦之人擁
有同等的成就和教養機會是不可能的。因
此我們可能想要採用一種原則,它承認這
一事實,而且要減緩自然抽彩(natural
lottery)本身的任意影響。自然主義觀念做
不到這一點,這便鼓勵人們去尋找有關正
義兩原則的另一種詮釋


The Ending



《公義論》第三次研讀會紀錄

日期2010/10/13
此書的研究設限
1.  做研究的設限,儘管公義的想法以及相關的原則可以應用於很多人類生活的領域。但Rawls認在初步建構時,我們要把公義的想法首先是針對封閉社會系統:如果在一個國家之內,則單單只是為了國內人民設想的。不應用於別的國家。關懷制度上的公義問題,為社會建立基本原則。考量經濟,社會的利益。
2.  理論所對的是一理想的系統,是全面的,假定一個公義社會嚴格遵守公義原則的。但這在現實上實不太可能,現實的社會大都只是部分遵守公義原則的。社會有不公義的情況,可能是因為制度上。排除目前沒辦法處理的部分。

p. 9Rawls區分公義概念(concept of justice)與公義構想(conceptions of Justice)。公義概念是指我們對公義所共同含有的一個核心部份,(主要是理性的共同成素),把這個概念形構出來成為公義原則就是公義的構想。根據公義概念制定出憲法、民法、刑法等,就成為公義構想。不同的哲學家可以有不同的構想。此區別可參考H.A.L.Hart的書Concept of Law(pp. 155-159)所作的區分。原則上大家都有共同的法之概念,但如何落實下來成為囼家的法律,則可以各有不同。如歐陸國家多是用成文法,英美則用非成文法的方式,如英國根據判例來引申,法官與大律師都引用已有的判例來支持自己的觀點,或引申已有判例形成新案例典範。以生命倫理學案例,植物人插管,家人希望拔管,拔去的不只是呼吸器(1980年代就可以拔除呼吸器),也希望拔掉餵食管,之後他會自己呼吸。當考量呼吸對病情沒有幫助就可以拔除。而考量拔除餵食管情況是法律詮釋,認為插管是醫療的一部分,是延伸醫療,對昏迷治療無效,成為植物人之前有意願不要拔管醫療就可以拔,即使是致命還是可以拔除。(但這不是安樂死(killing),是放棄治療的自然死亡:letting die)。法是針對前面有的。美國的憲法就是conception of law,把民族的公義想法具體化。因此,公義概念  (concept of justice)是普遍的,只是方向性的,沒有明確內容。(有正義感)
如何變成社會結構。制定公義原則:基本權利規定,體現公義概念,化成為特定的條文,就是公義的構想。兩個公義原則:強調自由原則,平等機會與差異原則,是Rawls的公義構法(或理念或構造),從而構成Rawlws的社會的制度。
公義理論不只是描述通常的意義,而是對於權利義務的分配原則,確定了社會的基本結構。完整倫理學理論也必須包括公義學說,涉及社會部分,不只是個人。

Section 3
Rawls預設公民是在平等的,具有一定的理性能力與表現,然後在無知之幕後面,去決定應該用什麼原則來分配社會的資源與負擔。由於不知道自己特殊的地位、天分等對自己有利的事情,而且大家都是平等的,大家的關係都是平行的沒有偏差。原初地位是公平的沒有偏差。無知之幕、在原初地位的人都是平等的,是理性的存有者以及他們的理性目的,有正義感。因此,最後選出來的公義原則是一種公平的(fair)協議。因此,他稱他的公義原則所代表的”公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p. 13選兩個別的原則,第一,關於分配權利義務的平等性,第二,關於社會與經濟的不平等。財富權位不公平能夠補償弱勢的。
p. 15作為公平的公義不完全是契約論。可以延伸到整個道德系統。公義是社會結構,德性是個人的。德性涉及的倫理學的討論是更根本的,因為涉及每個個體表現道德的方式,包含著道德根源問題。公義是中層的,個人的德行是最底層的。Rawls提出進一步就是rightness as fairness。本書之理論還只是涉及人類沒有涉及到動物與其他的自然界。

Section 4
p. 17提出進行選擇和達成契約的是”a moral person”。在原初地位中,所有人有同樣的權利去作選擇,提出自己的理由理由等。這些條件都意在表明選擇者是一”moral person”,各有其conception of good, 即什麼是好的或美好的想法。無知之幕後沒有假定有特殊才能,關係或宗教價值等。因此,由此所得出來的是一個理性的人所會接受的公義原則。也因此Rawls被批評他的選擇者是一抽象的原子式的個體。這公義理論也不考量病人的情況,考慮的只是健康的人。如何用Rawls的原則講病人呢?是後續的問題。

p. 18.Rawls強調他的方式是提出最弱條件足,以免受到批評,言使得所由此得出一組原則會被最廣泛接受。但如果弱的條件不夠得出有效有意義的原則,就加些條件,但是必須要合理。假定原則與我們的公義信念有距離,我們要進行調整。我們或是改變原初地位的描述或改變我們的判斷。這種互相協調,以達到最能被受的結果,稱為反省平衡reflecitive equilibrium)。平衡指的是最後是相容的,反省的是我們經過反省。

《公義論》第二次研讀會紀錄


日期:2010/10/06
(續)背景引介
Hume主張在倫理學中理性是無用的,是激情的奴隸,激情驅動我們行動。因為在印象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結,所以經驗判斷之間中沒有因果必然性。因果關係是因為習慣心理連結期待的結果。簡單地說,當印像與印像之間可以改變,即改變是可能的就沒有必然性。
就道德而言,理性無法確定道德,理性作用是連結觀念與觀念,理性不能確定人的欲求,欲求不是理性而只是一種心靈表現,欲求要什麼,理性就為它服務。
Hume主張道德論斷是當看到道德情境時我們的心理的回應,心理起反感就判斷行為不道德。情緒反應決定道德與否,是一種道德情感論(sentimentalism)。道德情感支持對錯,道德情感做出判斷。因此,Hume的道德判斷根源就是道德情感,並非理性。而來自激情所形成的行為就是美德,這就是自然美德(natural virtues)。
就公義而言,公義跟情感不同,有時候會與情感起衝突。經驗中直覺(第一印象)給敗家子承諾的遺產遺害很大,但是若違背公義遺害更大。公義是美德,因為維繫社會的第一原則,社會不存在其實更大災害。就上述例子而言,不公義社會對人傷害大於其中一次違反道德情感要求。Hume也用效益(utility),是效益主義的先驅,Rawls:沒有道德哲學家會忽略效益。Hume從道德情感建立效益。社會的存在對人的幸福非常重要,不公義對社會傷害很大。
Hume肯定公義是間接方式看出來。這種公義是人文美德(artificial virtue)。人性是自然的,具有有限的仁愛,幫助人不一定是因為效益,不過只是有限,有遠近之分。接近就對我們的激情影響越大。

康德早期也採取道德情感論,但後來卻放棄了。Hume主張道德情感決定道德對錯。而情感總是多樣化,達不到普遍性,像是人們對藝術畫作的評斷。因此,康德(Kant)認為達不到道德所需要的普遍性。對Kant來說,情感是感性的,不但人人有不同,也有人類的特殊性,所以不足以成為道德的基礎。康德訴諸理性,因為理性是普遍的。
康德在《道德形上學》(Metaphysics of Moral)中說明公義原則的內容與產生的方式。康德主張人就是理性存有者,有自由意志就有尊嚴,本身就是目的,進入社會前都有自由權利,每個人都有這種自然權利,不需要通過社會就有權利。每個人都應該根據自然普遍法則對待人,人都是目的,公義就是根據自由法則的規定對待人。康德之公義的說法是: “every action is just (right) that in itself or in its maxim is such that the freedom of the will of each can coexist together with the freedom of everyone in accordance with a universal law.” (p. 35, Metaphysics of Moral Part I)
任何侵犯人在普遍的自由法則下的應有權利就是不公義。公義基礎就是自由之法則。因此,人們通過契約成立社會後,每個人所有的自然權利也必須被肯定和接受。因此,每個人與政府都必須尊重每人本有的自由與尊嚴,都必須遵守公義。康德支持死刑,罪有應得論(retributive theory),殺人破壞公民社會的契約,在殺人的剎那,你即等於放棄自己的所有權利,接受別人以同樣的方式對待你。

在進入討論公義原則如何建構的問題前,Rawls首先說明我們一些普通的道德經驗。其中一點是他認我們直覺上給予公義一種優位。這一點實隱含著批評效益論。在直覺中,我們覺得為了其他人的利益犧牲一個人應有的利益,原則上是不公義的。(效益主義可以反對犧牲人達成最大善,因為做不到,不公義的社會達不到最大功效。)這種公義的基本直覺的想法即表示在公義上我們一般不接受效益的計算方式。(p. 3-4)

小組相當激烈討論Rawls講的直覺是否真的是我們的直覺,如提問:不是行為都有效益計算嗎?公義也不會是沒有效益的行為。

公義是必要的,但也有些例外的情況,但這通常是為了避免更大的不公義,在涉及者都具有的平等的基礎上的考慮,是為了更大的公義而非更大的效益。儘管有更大的效益的行動,如果它是不公義的,還是不會被接受。

由於良序社會(well-ordered society)對公義之概念很重要.Rawls對於良序的社會先提出一簡要的說明,也引發了很多的討論:

It is a society in which (1)everyone accepts and knows that the others accept the sam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2)the basic social institutes generally satisfy and are generally known to satisfy these principle。(p. 4)//

良序社會所表示的是公義是一公開的制度,是公共的,即公民都知道所規定的是什麼,也相信公民彼此都會遵守和尊重相關的法律與制度。

除了公義想法之外,社會還要有效能,合作,與穩定性,否則公義制度的建立與執行很難成功。如果能有這些條件則更能實現一良序的公義社會。

《公義論》第一次研讀會記錄

日期:2010/09/29
Rawls《公義論》背景引介(李瑞全老師主講):

Rawls出版此書之前就針對公義問題寫了些相關的重要文章,此書出版的其中一目的就是整合自己的理論和回應之前的對他那些文章的批評。這書版後馬上成為主流的理論,可說是典範的轉移。之前是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為主的傳統,Rawls扭轉之前的效益主義傳統,而轉向以Kant為代表的契約論,用了Kant的倫理學觀點重構公義概念。1975年左右出版的德文版,做出了修訂與回應,Rawls 自評為比之前第一版的英文版好。到了1993年出版revised edition才根據德文版修訂英文版,納入德文版的修訂內容。
為免混淆,我們對相關的關鍵字中文的標準翻譯如下:
公義或正義對應justice,公平對應fairness(公平建立在equality(平等或均等)之上)。
Rawls指出他討論理論部分不是空的理論,而是希望從理論建立社會制度,建立公義社會。他首先建構的構造社會的公義原則。但他意想的不只是一些形成的原則或程序正義原則之類,而是有實質內容的,如他之後所建立的兩個公義原則。
但如何得出兩個公義原則,就會有些假定,這涉及Rawls的推論和分析的內容。
Rawls屬於自由主義的傳統下。而一般把他歸為個人主義的自由主義,但他不並是狹義的而是廣義的自由主義。古典自由主義從Locke以來到Mill等效益主義或古典效益主義,這種自由主義是進步的(progressive)自由主義(Liberalism),不斷改善社會和個人幸福。到了當代,有些發展成極端自由主義,像是Nozick,卻沒有人類的共同關懷,只強調個人權利。其實古典自由主義是講整體的。Libertarianism就只重視個人的。如以個人權利為主,到極端的情況,甚致會反對納稅之類的機制或制度,認為是對個人財產權的侵害:為什麼用公民賺來的錢補貼別的人,這就是侵害公民的財產權,因此是非常極端的個人主義。他們認為如果每個人在社會中各不干糾,各自去謀自己的福利和保有最大的自由,把公權力限至最少,才是合理的制度。Rawls與傳統Liberalism都不是這種極端自由主義的觀點,不同於Libertarianism。

19世紀以下英美傳統與歐陸傳統有Hobbes,Locke,Rousseau,Kant的契約論,效益主義作為主流比較不講契約論。契約論是思想實驗,是理性分析的過程。有些偉大的效益主義者,像是Hume,Adam Smith,Mill等,將效益的考量伸延到社會正義上面去。因此,自十九世紀以來,效益主義是講社會公義最主要的理論。但然,它也有不少批評者。批評他們的人皆指出效益原則有不明確的地方,以及與道德經驗不融貫的地方。像是效益原則與公義原則之間的差距。Rawls認為這些批評都是失敗的,因為沒辦法建立系統對抗,結果就是必須在效益主義與直覺主義(intuitionism)之間做出選擇。效益主義結果會跟我們的道德直覺不相容,像是儘管某些人貢獻很多,卻得不到相等的回饋,就變得不公義。Karl Marx批評在資本主義社會中,沒有直接生產的人如資本家卻獲得最大的利益,所以沒有公平或公義。效益主義只求最高的效益,不管效益之分配(distribution)。但分配不公卻是人類社會不公平的來源。而且,公義有時候並不具有效益。但是直覺主義可能更有問題,直覺主義的信徒沒有系統的對抗效益主義,反對直覺主義的人可以像Peter Singer指出,如果當發現效益主義與直覺不一致,要修訂的可能是直覺。

為了要對抗效益主義,Rawls主張應該提出嚴謹的系統,效益主義在政治哲學的佔有主導性地位,Rawls從契約論的傳統出發:Locke對自然權利的承認,Kant理性存有者有不可被侵犯的權利。

以下略說西方哲學史上對公義的理論:
公義觀念(概念)最早是Plato提出,在<理想國>即討論了幾種公義的理論,而且提出公義及社會組成的一種結構,即以三種不同稟賦的人(理性的、意志的、情欲的)組成哲學王、護衛階層、被統治的人民(生產者)即為表現公義的社會。Plato可說是以各人能各盡其性分的形式來說公義。但他的公義理論後來被淹沒掉。西方主要以Aristotle公義的形式原則為主流,即,treat equals equally, unequals unequally is just. Treat equals unequally, unequals equally is unjust來界定公義。

Hume是道德情感論,行為是否道德是情感或激情(sentiment, passion)所決定。情感是印象(impression)是直接的,看到小孩受傷,就有直接的情感出來,這種情感就決定當前的情境是不是道德的,它對此情境即表現為認可的或不認可的情感,此即道德情感,並不需要做推理。因此,道德乃是自然的,由此而成的美德也是自然的,休謨稱之為自然美德(natural virtue)。休謨認為人類對其他人有一定的大限的仁愛。有限的仁愛就是道德情感。但公義有時卻與我們的自然的情感反應不同。因為公義與印象有相反的情況,例如,我受老朋友之託,託管他小孩的遺產,應該在小孩成長時把他應該有的財產給他(公義),但是這個青年是一個壞蛋,只會利用遺產作惡,而這個社會有很多需要救助的人,用這些財產去救助社會的人更符合我們感到的道德或美德。但是,即使我們情感認為不應該給他,但是公義的要求就要給他。而公義作為社會的第一原則,是不可以違背,不可以有例外的。所以Hume認為公義不是出於我們自然的道德情感,不是自然美德,乃是為了建構社會而來的美德,因此稱為為人文(artificial)美德。正義是正面的,卻不是自然而有,是人為的,為了整體的幸福考量,公義是維護社會的好東西,破壞此原則對社會危害更大。在此也可以顯示休謨並不是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當效益與公義有落差如何辦?就考量放棄公義原則是否讓社會受到更大的傷害?效益主義者因此要消化公義原則,主張效益原則就長遠來說可以說明公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