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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論》第一次研讀會記錄

日期:2010/09/29
Rawls《公義論》背景引介(李瑞全老師主講):

Rawls出版此書之前就針對公義問題寫了些相關的重要文章,此書出版的其中一目的就是整合自己的理論和回應之前的對他那些文章的批評。這書版後馬上成為主流的理論,可說是典範的轉移。之前是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為主的傳統,Rawls扭轉之前的效益主義傳統,而轉向以Kant為代表的契約論,用了Kant的倫理學觀點重構公義概念。1975年左右出版的德文版,做出了修訂與回應,Rawls 自評為比之前第一版的英文版好。到了1993年出版revised edition才根據德文版修訂英文版,納入德文版的修訂內容。
為免混淆,我們對相關的關鍵字中文的標準翻譯如下:
公義或正義對應justice,公平對應fairness(公平建立在equality(平等或均等)之上)
Rawls指出他討論理論部分不是空的理論,而是希望從理論建立社會制度,建立公義社會。他首先建構的構造社會的公義原則。但他意想的不只是一些形成的原則或程序正義原則之類,而是有實質內容的,如他之後所建立的兩個公義原則。
但如何得出兩個公義原則,就會有些假定,這涉及Rawls的推論和分析的內容。
Rawls屬於自由主義的傳統下。而一般把他歸為個人主義的自由主義,但他不並是狹義的而是廣義的自由主義。古典自由主義從Locke以來到Mill等效益主義或古典效益主義,這種自由主義是進步的(progressive)自由主義(Liberalism),不斷改善社會和個人幸福。到了當代,有些發展成極端自由主義,像是Nozick,卻沒有人類的共同關懷,只強調個人權利。其實古典自由主義是講整體的。Libertarianism就只重視個人的。如以個人權利為主,到極端的情況,甚致會反對納稅之類的機制或制度,認為是對個人財產權的侵害:為什麼用公民賺來的錢補貼別的人,這就是侵害公民的財產權,因此是非常極端的個人主義。他們認為如果每個人在社會中各不干糾,各自去謀自己的福利和保有最大的自由,把公權力限至最少,才是合理的制度。Rawls與傳統Liberalism都不是這種極端自由主義的觀點,不同於Libertarianism

19世紀以下英美傳統與歐陸傳統有HobbesLockeRousseauKant的契約論,效益主義作為主流比較不講契約論。契約論是思想實驗,是理性分析的過程。有些偉大的效益主義者,像是HumeAdam SmithMill等,將效益的考量伸延到社會正義上面去。因此,自十九世紀以來,效益主義是講社會公義最主要的理論。但然,它也有不少批評者。批評他們的人皆指出效益原則有不明確的地方,以及與道德經驗不融貫的地方。像是效益原則與公義原則之間的差距。Rawls認為這些批評都是失敗的,因為沒辦法建立系統對抗,結果就是必須在效益主義與直覺主義(intuitionism)之間做出選擇。效益主義結果會跟我們的道德直覺不相容,像是儘管某些人貢獻很多,卻得不到相等的回饋,就變得不公義。Karl Marx批評在資本主義社會中,沒有直接生產的人如資本家卻獲得最大的利益,所以沒有公平或公義。效益主義只求最高的效益,不管效益之分配(distribution)。但分配不公卻是人類社會不公平的來源。而且,公義有時候並不具有效益。但是直覺主義可能更有問題,直覺主義的信徒沒有系統的對抗效益主義,反對直覺主義的人可以像Peter Singer指出,如果當發現效益主義與直覺不一致,要修訂的可能是直覺。

為了要對抗效益主義,Rawls主張應該提出嚴謹的系統,效益主義在政治哲學的佔有主導性地位,Rawls從契約論的傳統出發:Locke對自然權利的承認,Kant理性存有者有不可被侵犯的權利。

以下略說西方哲學史上對公義的理論:
公義觀念(概念)最早是Plato提出,在<理想國>即討論了幾種公義的理論,而且提出公義及社會組成的一種結構,即以三種不同稟賦的人(理性的、意志的、情欲的)組成哲學王、護衛階層、被統治的人民(生產者)即為表現公義的社會。Plato可說是以各人能各盡其性分的形式來說公義。但他的公義理論後來被淹沒掉。西方主要以Aristotle公義的形式原則為主流,即,treat equals equally, unequals unequally is just. Treat equals unequally, unequals equally is unjust來界定公義。

Hume是道德情感論,行為是否道德是情感或激情(sentiment, passion)所決定。情感是印象(impression)是直接的,看到小孩受傷,就有直接的情感出來,這種情感就決定當前的情境是不是道德的,它對此情境即表現為認可的或不認可的情感,此即道德情感,並不需要做推理。因此,道德乃是自然的,由此而成的美德也是自然的,休謨稱之為自然美德(natural virtue)。休謨認為人類對其他人有一定的大限的仁愛。有限的仁愛就是道德情感。但公義有時卻與我們的自然的情感反應不同。因為公義與印象有相反的情況,例如,我受老朋友之託,託管他小孩的遺產,應該在小孩成長時把他應該有的財產給他(公義),但是這個青年是一個壞蛋,只會利用遺產作惡,而這個社會有很多需要救助的人,用這些財產去救助社會的人更符合我們感到的道德或美德。但是,即使我們情感認為不應該給他,但是公義的要求就要給他。而公義作為社會的第一原則,是不可以違背,不可以有例外的。所以Hume認為公義不是出於我們自然的道德情感,不是自然美德,乃是為了建構社會而來的美德,因此稱為為人文(artificial)美德。正義是正面的,卻不是自然而有,是人為的,為了整體的幸福考量,公義是維護社會的好東西,破壞此原則對社會危害更大。在此也可以顯示休謨並不是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當效益與公義有落差如何辦?就考量放棄公義原則是否讓社會受到更大的傷害?效益主義者因此要消化公義原則,主張效益原則就長遠來說可以說明公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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