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0/10/13
此書的研究設限
1. 做研究的設限,儘管公義的想法以及相關的原則可以應用於很多人類生活的領域。但Rawls認在初步建構時,我們要把公義的想法首先是針對封閉社會系統:如果在一個國家之內,則單單只是為了國內人民設想的。不應用於別的國家。關懷制度上的公義問題,為社會建立基本原則。考量經濟,社會的利益。
2. 理論所對的是一理想的系統,是全面的,假定一個公義社會嚴格遵守公義原則的。但這在現實上實不太可能,現實的社會大都只是部分遵守公義原則的。社會有不公義的情況,可能是因為制度上。排除目前沒辦法處理的部分。
p. 9Rawls區分公義概念(concept of justice)與公義構想(conceptions of Justice)。公義概念是指我們對公義所共同含有的一個核心部份,(主要是理性的共同成素),把這個概念形構出來成為公義原則就是公義的構想。根據公義概念制定出憲法、民法、刑法等,就成為公義構想。不同的哲學家可以有不同的構想。此區別可參考H.A.L.Hart的書Concept of Law(pp. 155-159)所作的區分。原則上大家都有共同的法之概念,但如何落實下來成為囼家的法律,則可以各有不同。如歐陸國家多是用成文法,英美則用非成文法的方式,如英國根據判例來引申,法官與大律師都引用已有的判例來支持自己的觀點,或引申已有判例形成新案例典範。以生命倫理學案例,植物人插管,家人希望拔管,拔去的不只是呼吸器(1980年代就可以拔除呼吸器),也希望拔掉餵食管,之後他會自己呼吸。當考量呼吸對病情沒有幫助就可以拔除。而考量拔除餵食管情況是法律詮釋,認為插管是醫療的一部分,是延伸醫療,對昏迷治療無效,成為植物人之前有意願不要拔管醫療就可以拔,即使是致命還是可以拔除。(但這不是安樂死(killing),是放棄治療的自然死亡:letting die)。法是針對前面有的。美國的憲法就是conception of law,把民族的公義想法具體化。因此,公義概念 (concept of justice)是普遍的,只是方向性的,沒有明確內容。(有正義感)
如何變成社會結構。制定公義原則:基本權利規定,體現公義概念,化成為特定的條文,就是公義的構想。兩個公義原則:強調自由原則,平等機會與差異原則,是Rawls的公義構法(或理念或構造),從而構成Rawlws的社會的制度。
公義理論不只是描述通常的意義,而是對於權利義務的分配原則,確定了社會的基本結構。完整倫理學理論也必須包括公義學說,涉及社會部分,不只是個人。
Section 3
Rawls預設公民是在平等的,具有一定的理性能力與表現,然後在無知之幕後面,去決定應該用什麼原則來分配社會的資源與負擔。由於不知道自己特殊的地位、天分等對自己有利的事情,而且大家都是平等的,大家的關係都是平行的沒有偏差。原初地位是公平的沒有偏差。無知之幕、在原初地位的人都是平等的,是理性的存有者以及他們的理性目的,有正義感。因此,最後選出來的公義原則是一種公平的(fair)協議。因此,他稱他的公義原則所代表的”公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p. 13選兩個別的原則,第一,關於分配權利義務的平等性,第二,關於社會與經濟的不平等。財富權位不公平能夠補償弱勢的。
p. 15作為公平的公義不完全是契約論。可以延伸到整個道德系統。公義是社會結構,德性是個人的。德性涉及的倫理學的討論是更根本的,因為涉及每個個體表現道德的方式,包含著道德根源問題。公義是中層的,個人的德行是最底層的。Rawls提出進一步就是rightness as fairness。本書之理論還只是涉及人類沒有涉及到動物與其他的自然界。
Section 4
p. 17提出進行選擇和達成契約的是”a moral person”。在原初地位中,所有人有同樣的權利去作選擇,提出自己的理由理由等。這些條件都意在表明選擇者是一”moral person”,各有其conception of good, 即什麼是好的或美好的想法。無知之幕後沒有假定有特殊才能,關係或宗教價值等。因此,由此所得出來的是一個理性的人所會接受的公義原則。也因此Rawls被批評他的選擇者是一抽象的原子式的個體。這公義理論也不考量病人的情況,考慮的只是健康的人。如何用Rawls的原則講病人呢?是後續的問題。
p. 18.Rawls強調他的方式是提出最弱條件足,以免受到批評,言使得所由此得出一組原則會被最廣泛接受。但如果弱的條件不夠得出有效有意義的原則,就加些條件,但是必須要合理。假定原則與我們的公義信念有距離,我們要進行調整。我們或是改變原初地位的描述或改變我們的判斷。這種互相協調,以達到最能被受的結果,稱為反省平衡reflecitive equilibrium)。平衡指的是最後是相容的,反省的是我們經過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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