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網頁瀏覽量

《公義論》第4次研讀會紀錄

報告同學:李美秀(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日期:991020               
 本次主題:
《公義論》第一章第7-9 (30-46) 
  第 7 節直覺主義
  第 8 節優先性問題
  第 9 節關於道德理論的幾點評論
       直覺主義

 何謂直覺主義:
道德價值是透過直覺而被把握和給予的

Rawls對直覺主義的評論--1
(1)直覺主義有一批不可化約的第一原則
(2) 在決定互相競爭的正義原則何者較為適當時,直覺
    主義認為:不存在更高級的判準
(3)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直覺主義的這些原則會衝突,
    至做出相反的指示
 (4)直覺主義認為只需依靠直覺進行權衡

Rawls對直覺主義的評論--2
 (5)以常識直覺主義為例做說明
   常識直覺主義:其組成是由一些具體明確的規則
    例如:一組 用於公平的工資
        另一組  用於稅收
        再另一組  用於懲罰
   Rawls認為沒有人會僅僅只依據其中一項原則
   做決定,人們必須在它們之間做某種調和

Rawls對直覺主義的評論—3
 ()以『總和-分配』二分法為例做說明


    總和-分配的兩個原則:

    .社會基本結構的設計要在得到滿足最大餘額的
      意義上產生最大的善(在其他條件皆相同的情況下)
    2.要平等的分配滿足(在其他條件皆相同的情況下)
   Rawls認為,此兩個原則沒有提供優先性規則

Rawls對直覺主義的評論—4
 見書碼33 34之圖形
 X軸代表總滿足     Y軸代表平等
1: B點優於A(因為B的總滿足與平等皆大於A)
    無論哪一條線,只要平等減少,總滿足需增大,以弭補
     平等的減少

2:表示兩個不同個人的判斷(實線:表重視平等者的判斷;虛線:表重
  視總福利者的判斷)



 這樣的正義觀念,對於什麼是正確的側重, 沒有施加任何限制,允許不同的人
 作出不同的平衡原則(直覺主義者否認存在者可解決優先問題的辦法)

      優先性問題--1
 優先性問題作為公平的正義之合理理據
 (1)在原初地位的格局中,某些優先性原則會比另一些原
    則更可取, 因為在原初地位中,各方會嘗試著如何
    權衡正義原則,以達成某種協議

 (2)有些原則可以放入連續系列或詞典式的序列中,
     這一序列要求先滿足序列中的第一個原則,
     再滿足第二個

       優先性問題--2
 關於連續系列或詞典式的序列
 例如: Rawls把平等自由權的原則,置於調整經濟和社
     會不平等的原則之前

這意味著:
     社會基本結構應按照與前面原則所要求的平等
     自由權相一致的方式,來安排財富與權威的不
      平等

關於道德理論的幾點評論
 道德理論的性質
  *假定超過一定年齡,並具必要思考與智慧能力的人,在正常
   社會情況下,都會發展一種正義感

 *有一組原則,而這些原則一旦與我們的環境信仰、知識相
  結合,就會使我們得出下判斷的支持理由(這種正義觀即表
  現了我們的道德感覺)

 *深思熟慮的判斷:只在有利於正義感運作的條件下所做的判斷

 *反思均衡:在原初地位中可能得到選擇的原則

           結論
 正義論是一種指導性的架構,用以對準我們的道德感覺
 正義的原則:把某些深思熟慮判定為道德相關的
 優先性法則:在這些深思熟慮發生衝突時,指明適當的
  優先順序
 原初地位的觀念界定了一些告知我們應該審慎思議的
  基本理念


The Ending

《公義論》第三次研讀會紀錄

日期2010/10/13
此書的研究設限
1.  做研究的設限,儘管公義的想法以及相關的原則可以應用於很多人類生活的領域。但Rawls認在初步建構時,我們要把公義的想法首先是針對封閉社會系統:如果在一個國家之內,則單單只是為了國內人民設想的。不應用於別的國家。關懷制度上的公義問題,為社會建立基本原則。考量經濟,社會的利益。
2.  理論所對的是一理想的系統,是全面的,假定一個公義社會嚴格遵守公義原則的。但這在現實上實不太可能,現實的社會大都只是部分遵守公義原則的。社會有不公義的情況,可能是因為制度上。排除目前沒辦法處理的部分。

p. 9Rawls區分公義概念(concept of justice)與公義構想(conceptions of Justice)。公義概念是指我們對公義所共同含有的一個核心部份,(主要是理性的共同成素),把這個概念形構出來成為公義原則就是公義的構想。根據公義概念制定出憲法、民法、刑法等,就成為公義構想。不同的哲學家可以有不同的構想。此區別可參考H.A.L.Hart的書Concept of Law(pp. 155-159)所作的區分。原則上大家都有共同的法之概念,但如何落實下來成為囼家的法律,則可以各有不同。如歐陸國家多是用成文法,英美則用非成文法的方式,如英國根據判例來引申,法官與大律師都引用已有的判例來支持自己的觀點,或引申已有判例形成新案例典範。以生命倫理學案例,植物人插管,家人希望拔管,拔去的不只是呼吸器(1980年代就可以拔除呼吸器),也希望拔掉餵食管,之後他會自己呼吸。當考量呼吸對病情沒有幫助就可以拔除。而考量拔除餵食管情況是法律詮釋,認為插管是醫療的一部分,是延伸醫療,對昏迷治療無效,成為植物人之前有意願不要拔管醫療就可以拔,即使是致命還是可以拔除。(但這不是安樂死(killing),是放棄治療的自然死亡:letting die)。法是針對前面有的。美國的憲法就是conception of law,把民族的公義想法具體化。因此,公義概念  (concept of justice)是普遍的,只是方向性的,沒有明確內容。(有正義感)
如何變成社會結構。制定公義原則:基本權利規定,體現公義概念,化成為特定的條文,就是公義的構想。兩個公義原則:強調自由原則,平等機會與差異原則,是Rawls的公義構法(或理念或構造),從而構成Rawlws的社會的制度。
公義理論不只是描述通常的意義,而是對於權利義務的分配原則,確定了社會的基本結構。完整倫理學理論也必須包括公義學說,涉及社會部分,不只是個人。

Section 3
Rawls預設公民是在平等的,具有一定的理性能力與表現,然後在無知之幕後面,去決定應該用什麼原則來分配社會的資源與負擔。由於不知道自己特殊的地位、天分等對自己有利的事情,而且大家都是平等的,大家的關係都是平行的沒有偏差。原初地位是公平的沒有偏差。無知之幕、在原初地位的人都是平等的,是理性的存有者以及他們的理性目的,有正義感。因此,最後選出來的公義原則是一種公平的(fair)協議。因此,他稱他的公義原則所代表的公義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p. 13選兩個別的原則,第一,關於分配權利義務的平等性,第二,關於社會與經濟的不平等。財富權位不公平能夠補償弱勢的。
p. 15作為公平的公義不完全是契約論。可以延伸到整個道德系統。公義是社會結構,德性是個人的。德性涉及的倫理學的討論是更根本的,因為涉及每個個體表現道德的方式,包含著道德根源問題。公義是中層的,個人的德行是最底層的。Rawls提出進一步就是rightness as fairness。本書之理論還只是涉及人類沒有涉及到動物與其他的自然界。

Section 4
p. 17提出進行選擇和達成契約的是”a moral person”。在原初地位中,所有人有同樣的權利去作選擇,提出自己的理由理由等。這些條件都意在表明選擇者是一”moral person”,各有其conception of good, 即什麼是好的或美好的想法。無知之幕後沒有假定有特殊才能,關係或宗教價值等。因此,由此所得出來的是一個理性的人所會接受的公義原則。也因此Rawls被批評他的選擇者是一抽象的原子式的個體。這公義理論也不考量病人的情況,考慮的只是健康的人。如何用Rawls的原則講病人呢?是後續的問題。

p. 18.Rawls強調他的方式是提出最弱條件足,以免受到批評,言使得所由此得出一組原則會被最廣泛接受。但如果弱的條件不夠得出有效有意義的原則,就加些條件,但是必須要合理。假定原則與我們的公義信念有距離,我們要進行調整。我們或是改變原初地位的描述或改變我們的判斷。這種互相協調,以達到最能被受的結果,稱為反省平衡reflecitive equilibrium)。平衡指的是最後是相容的,反省的是我們經過反省。

《公義論》第二次研讀會紀錄


日期:2010/10/06
(續)背景引介
Hume主張在倫理學中理性是無用的,是激情的奴隸,激情驅動我們行動。因為在印象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結,所以經驗判斷之間中沒有因果必然性。因果關係是因為習慣心理連結期待的結果。簡單地說,當印像與印像之間可以改變,即改變是可能的就沒有必然性。
就道德而言,理性無法確定道德,理性作用是連結觀念與觀念,理性不能確定人的欲求,欲求不是理性而只是一種心靈表現,欲求要什麼,理性就為它服務。
Hume主張道德論斷是當看到道德情境時我們的心理的回應,心理起反感就判斷行為不道德。情緒反應決定道德與否,是一種道德情感論(sentimentalism)。道德情感支持對錯,道德情感做出判斷。因此,Hume的道德判斷根源就是道德情感,並非理性。而來自激情所形成的行為就是美德,這就是自然美德(natural virtues)
就公義而言,公義跟情感不同,有時候會與情感起衝突。經驗中直覺(第一印象)給敗家子承諾的遺產遺害很大,但是若違背公義遺害更大。公義是美德,因為維繫社會的第一原則,社會不存在其實更大災害。就上述例子而言,不公義社會對人傷害大於其中一次違反道德情感要求。Hume也用效益(utility),是效益主義的先驅,Rawls:沒有道德哲學家會忽略效益。Hume從道德情感建立效益。社會的存在對人的幸福非常重要,不公義對社會傷害很大。
Hume肯定公義是間接方式看出來。這種公義是人文美德(artificial virtue)。人性是自然的,具有有限的仁愛,幫助人不一定是因為效益,不過只是有限,有遠近之分。接近就對我們的激情影響越大。

康德早期也採取道德情感論,但後來卻放棄了。Hume主張道德情感決定道德對錯。而情感總是多樣化,達不到普遍性,像是人們對藝術畫作的評斷。因此,康德(Kant)認為達不到道德所需要的普遍性。對Kant來說,情感是感性的,不但人人有不同,也有人類的特殊性,所以不足以成為道德的基礎。康德訴諸理性,因為理性是普遍的。
康德在《道德形上學》(Metaphysics of Moral)中說明公義原則的內容與產生的方式。康德主張人就是理性存有者,有自由意志就有尊嚴,本身就是目的,進入社會前都有自由權利,每個人都有這種自然權利,不需要通過社會就有權利。每個人都應該根據自然普遍法則對待人,人都是目的,公義就是根據自由法則的規定對待人。康德之公義的說法是: every action is just (right) that in itself or in its maxim is such that the freedom of the will of each can coexist together with the freedom of everyone in accordance with a universal law. (p. 35, Metaphysics of Moral Part I)
任何侵犯人在普遍的自由法則下的應有權利就是不公義。公義基礎就是自由之法則。因此,人們通過契約成立社會後,每個人所有的自然權利也必須被肯定和接受。因此,每個人與政府都必須尊重每人本有的自由與尊嚴,都必須遵守公義。康德支持死刑,罪有應得論(retributive theory),殺人破壞公民社會的契約,在殺人的剎那,你即等於放棄自己的所有權利,接受別人以同樣的方式對待你。

在進入討論公義原則如何建構的問題前,Rawls首先說明我們一些普通的道德經驗。其中一點是他認我們直覺上給予公義一種優位。這一點實隱含著批評效益論。在直覺中,我們覺得為了其他人的利益犧牲一個人應有的利益,原則上是不公義的。(效益主義可以反對犧牲人達成最大善,因為做不到,不公義的社會達不到最大功效。)這種公義的基本直覺的想法即表示在公義上我們一般不接受效益的計算方式。(p. 3-4)

小組相當激烈討論Rawls講的直覺是否真的是我們的直覺,如提問:不是行為都有效益計算嗎?公義也不會是沒有效益的行為。

公義是必要的,但也有些例外的情況,但這通常是為了避免更大的不公義,在涉及者都具有的平等的基礎上的考慮,是為了更大的公義而非更大的效益。儘管有更大的效益的行動,如果它是不公義的,還是不會被接受。

由於良序社會(well-ordered society)對公義之概念很重要.Rawls對於良序的社會先提出一簡要的說明,也引發了很多的討論:

It is a society in which (1)everyone accepts and knows that the others accept the sam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2)the basic social institutes generally satisfy and are generally known to satisfy these principle(p. 4)//

良序社會所表示的是公義是一公開的制度,是公共的,即公民都知道所規定的是什麼,也相信公民彼此都會遵守和尊重相關的法律與制度。

除了公義想法之外,社會還要有效能,合作,與穩定性,否則公義制度的建立與執行很難成功。如果能有這些條件則更能實現一良序的公義社會。

《公義論》第一次研讀會記錄

日期:2010/09/29
Rawls《公義論》背景引介(李瑞全老師主講):

Rawls出版此書之前就針對公義問題寫了些相關的重要文章,此書出版的其中一目的就是整合自己的理論和回應之前的對他那些文章的批評。這書版後馬上成為主流的理論,可說是典範的轉移。之前是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為主的傳統,Rawls扭轉之前的效益主義傳統,而轉向以Kant為代表的契約論,用了Kant的倫理學觀點重構公義概念。1975年左右出版的德文版,做出了修訂與回應,Rawls 自評為比之前第一版的英文版好。到了1993年出版revised edition才根據德文版修訂英文版,納入德文版的修訂內容。
為免混淆,我們對相關的關鍵字中文的標準翻譯如下:
公義或正義對應justice,公平對應fairness(公平建立在equality(平等或均等)之上)
Rawls指出他討論理論部分不是空的理論,而是希望從理論建立社會制度,建立公義社會。他首先建構的構造社會的公義原則。但他意想的不只是一些形成的原則或程序正義原則之類,而是有實質內容的,如他之後所建立的兩個公義原則。
但如何得出兩個公義原則,就會有些假定,這涉及Rawls的推論和分析的內容。
Rawls屬於自由主義的傳統下。而一般把他歸為個人主義的自由主義,但他不並是狹義的而是廣義的自由主義。古典自由主義從Locke以來到Mill等效益主義或古典效益主義,這種自由主義是進步的(progressive)自由主義(Liberalism),不斷改善社會和個人幸福。到了當代,有些發展成極端自由主義,像是Nozick,卻沒有人類的共同關懷,只強調個人權利。其實古典自由主義是講整體的。Libertarianism就只重視個人的。如以個人權利為主,到極端的情況,甚致會反對納稅之類的機制或制度,認為是對個人財產權的侵害:為什麼用公民賺來的錢補貼別的人,這就是侵害公民的財產權,因此是非常極端的個人主義。他們認為如果每個人在社會中各不干糾,各自去謀自己的福利和保有最大的自由,把公權力限至最少,才是合理的制度。Rawls與傳統Liberalism都不是這種極端自由主義的觀點,不同於Libertarianism

19世紀以下英美傳統與歐陸傳統有HobbesLockeRousseauKant的契約論,效益主義作為主流比較不講契約論。契約論是思想實驗,是理性分析的過程。有些偉大的效益主義者,像是HumeAdam SmithMill等,將效益的考量伸延到社會正義上面去。因此,自十九世紀以來,效益主義是講社會公義最主要的理論。但然,它也有不少批評者。批評他們的人皆指出效益原則有不明確的地方,以及與道德經驗不融貫的地方。像是效益原則與公義原則之間的差距。Rawls認為這些批評都是失敗的,因為沒辦法建立系統對抗,結果就是必須在效益主義與直覺主義(intuitionism)之間做出選擇。效益主義結果會跟我們的道德直覺不相容,像是儘管某些人貢獻很多,卻得不到相等的回饋,就變得不公義。Karl Marx批評在資本主義社會中,沒有直接生產的人如資本家卻獲得最大的利益,所以沒有公平或公義。效益主義只求最高的效益,不管效益之分配(distribution)。但分配不公卻是人類社會不公平的來源。而且,公義有時候並不具有效益。但是直覺主義可能更有問題,直覺主義的信徒沒有系統的對抗效益主義,反對直覺主義的人可以像Peter Singer指出,如果當發現效益主義與直覺不一致,要修訂的可能是直覺。

為了要對抗效益主義,Rawls主張應該提出嚴謹的系統,效益主義在政治哲學的佔有主導性地位,Rawls從契約論的傳統出發:Locke對自然權利的承認,Kant理性存有者有不可被侵犯的權利。

以下略說西方哲學史上對公義的理論:
公義觀念(概念)最早是Plato提出,在<理想國>即討論了幾種公義的理論,而且提出公義及社會組成的一種結構,即以三種不同稟賦的人(理性的、意志的、情欲的)組成哲學王、護衛階層、被統治的人民(生產者)即為表現公義的社會。Plato可說是以各人能各盡其性分的形式來說公義。但他的公義理論後來被淹沒掉。西方主要以Aristotle公義的形式原則為主流,即,treat equals equally, unequals unequally is just. Treat equals unequally, unequals equally is unjust來界定公義。

Hume是道德情感論,行為是否道德是情感或激情(sentiment, passion)所決定。情感是印象(impression)是直接的,看到小孩受傷,就有直接的情感出來,這種情感就決定當前的情境是不是道德的,它對此情境即表現為認可的或不認可的情感,此即道德情感,並不需要做推理。因此,道德乃是自然的,由此而成的美德也是自然的,休謨稱之為自然美德(natural virtue)。休謨認為人類對其他人有一定的大限的仁愛。有限的仁愛就是道德情感。但公義有時卻與我們的自然的情感反應不同。因為公義與印象有相反的情況,例如,我受老朋友之託,託管他小孩的遺產,應該在小孩成長時把他應該有的財產給他(公義),但是這個青年是一個壞蛋,只會利用遺產作惡,而這個社會有很多需要救助的人,用這些財產去救助社會的人更符合我們感到的道德或美德。但是,即使我們情感認為不應該給他,但是公義的要求就要給他。而公義作為社會的第一原則,是不可以違背,不可以有例外的。所以Hume認為公義不是出於我們自然的道德情感,不是自然美德,乃是為了建構社會而來的美德,因此稱為為人文(artificial)美德。正義是正面的,卻不是自然而有,是人為的,為了整體的幸福考量,公義是維護社會的好東西,破壞此原則對社會危害更大。在此也可以顯示休謨並不是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當效益與公義有落差如何辦?就考量放棄公義原則是否讓社會受到更大的傷害?效益主義者因此要消化公義原則,主張效益原則就長遠來說可以說明公義原則。

導讀師資簡介


李瑞全教授現任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教授兼所長,美國南伊利諾大學哲學博士,曾任鵝湖月刊社社長,創辦《應用倫理研究通訊》並曾任該通訊之主編,亦是臺灣生命倫理學會的創會會員並曾任該會的理事長 (2006-2008)。李教授曾主持多個由國科會、教育部及衛生署所補助之研究計畫,包括「人類基因圖組之倫理法律社會涵意之科際和跨文化的綜合研究-從儒家倫理學分析人類基因圖組計畫的倫理爭議」、「人類胚胎之人格價值、道德與法律地位:基因科技的意涵與挑戰」、「二十一世紀東西道德哲學之規範根源:評比近五十年對於孟子、康德與休謨之理論型態之研究」等,研究領域含蓋應用倫理學、生命倫理學、科學哲學、教育哲學、中國哲學及康德和休謨哲學等領域,著有《當代新儒學的哲學開拓》(台北:文津,1993)、《休謨》(台北:東大,1993)、《儒家生命倫理學》(台北:鵝湖,1999)、《應用倫理與現代社會》(台北:國立空中大學,2005),並編著《基因治療與倫理、法律、社會意涵論文選集》(台北:唐山,2003)、The Family, Medical Decision-Making, and Biotechnology: Critical Reflections on Asian Moral Perspectives. (Dordrecht: Springer,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2007)、《醫療倫理諮詢:理論與實務》(台北:五南,2008)等專著,以及發表一百多篇中英文學術論文。

蔡篤堅教授現任台北醫學大學講座教授兼醫學人文研究所所長,密西根大學安娜堡分校文化與歷史社會學博士,同時擔任臺灣生命倫理學會理事長,並曾任社團法人台灣社會改造協會理事長、衛生署醫學倫理委員會委員及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生命暨醫療倫理委員會」委員。蔡教授曾主持多個由國科會、教育部及衛生署所補助之研究計畫,包括「漢生病病人照顧者的人物傳」、「建置台灣基因資料庫先期計畫」、「94 年度原住民健康照護政策白皮書計畫」、「培育新時代有機知識份子的醫學人文課程設計-結合醫學人文教改和STS 學程推動的整合型計畫」、「台灣實踐基因科技應用於臨床試驗的社會倫理發展可能視野」等計畫,著有《當代台灣衛生福利政策論述的解構與重塑》(台北:唐山,2001)、《台灣外科醫療發展史》(台北:唐山,2002)、《台灣醫療政策與生命倫理白皮書》(台北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2005)、《人文、醫學、與疾病敘事》(台北:唐山,2007)等專著及發表一百多篇中英文學術論文。

廖世傑教授現任中國醫藥大學醫學系社會醫學科助理教授,亞利桑那大學教育心理學博士,曾任中國醫藥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研究領域包括教育心理學、認知科學及心理統計學,曾主持「Balanced Graded Response Model」之研究計畫,著有〈Balanced Graded Response Model(The 2003 APS Convention, Atlanta, GA, USA, 2003/5/29-2003/6/1)The Effect of the Understanding of Problem-Structure onHuman Problem-Solving Process(The 2003 APS Convention, Atlanta, GA, USA,2003/5/29-2003/6/1)PBL is a Better Curriculum for Taiwanese Medical Student: A Study of the Comparison Between PBL and non-PBL Students’ Performances in Clerkship(1st Asia-Pacific Medical Education Conference, Singapore, 2003/12/3-2003/12/5)Implementing a New Curriculum of Clinical Skill and Its Influences on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al Training(1st Asia-Pacific Medical Education Conference, Singapore,2003/12/3-2003/12/5) 等專題論文。


龔維正教授,現任華梵大學哲學系助理教授,德國特里爾大學哲學博士,研究專長包括分析哲學、倫理學、人權哲學及女性主義哲學,現主持國科會補助之「Auschwitz 之後哲學與倫理的「根本惡」論述」研究計畫,著有〈「身後傷害可能性之探討」的評論〉(《應倫評論》第47 期標靶論文)、〈有立場一定不客觀嗎?文化批評與立場論〉(第十二屆儒佛會通暨文化哲學學術研討會-文化哲學的理論與實踐,2009 3 29 日)、〈鷹眼與蛙眼:多元文化中的人權證成〉(華梵大學第十一屆儒佛會通暨文化哲學學術研討會東西政治哲學的交談」2008 328 日)、〈尼諾論極惡之懲罰:一些商確〉(《東吳政治學報》第23 期,頁85-1132007 年)等專題論文。

李素楨教授,現任育達科技大學通識中心兼任助理教授,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博士,研究領域包括生命倫理學、儒家哲學、女性主義哲學、公義理論,曾參與由李瑞全教授所主持之「二十一世紀東西道德哲學之規範根源:評比近五十年對於孟子、康德與休謨之理論型態之研究」研究計畫,著有《老人長期照護之倫理分析:儒家與丹尼爾斯公義照護觀點之探討》(國立中央大學博士論文,2009)、《從女性主義論墮胎的道德爭議:胎兒道德地位與女性身體自主權》(國立中央大學碩士論文,2003)、〈試述解「認識心之批判」中的「因果關係」〉(《鵝湖月刊》第348 期,2004 6 月)、〈台灣女性的生育自主權之問題與權利分析〉(《應用倫理研究通訊》第31 期,2004 8 月)、〈論柏拉圖理想國的優生學-一個儒家各盡其性分原則的思考〉(輔仁大學哲學系第六屆研究生論文會,2005 4 月)、〈老人長期照護政策實踐之公義問題:丹尼爾斯公義理論與儒家公義論之評析〉(第二屆中央人文論壇,2009 5 月)、〈「居家服務」政策的公平性:丹尼爾斯vs.儒家〉(第九屆台灣社會福利學會年會暨學術研討會,2009 5 月)、〈長期照護政策的性別正義:孔孟思想對女性主義的回應〉,(2009 銀髮族全人健康照顧管理學術研討會,台中弘光科技大學,2009 11 月)、〈再議台灣長期照護政策的性別正義問題與出路〉(《醫學與哲學》,2010 8 月)等專題論文。